本阶段,团队在补充完善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完成了项目法律报告书初稿,并围绕各诉讼主体在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中的参与情况,完成分别以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为调查对象的问卷设计。具体情况及成果如下:
1.法律报告书初稿
目前,团队已完成法官、被追诉人及被害人主体的法律报告书初稿内容。
(1)在法官部分,团队从理论和实务层面阐述了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中法官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定位;针对法官面临的实践困境,剖析了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并提出了可行的参与方案。
其一,法官的角色定位。从诉讼职能的角度,由于控辩双方已经在审前阶段通过量刑协商程序对于案件犯罪事实和证据、指控的罪名及量刑、程序选择等事项达成合意,而从实务经验来看法官一般会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使得法官对于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合法性的审查核实成为了庭审环节的重点内容,即法官的诉讼角色更多地从裁判者向审查者发生了转变。
其二,法官的功能定位。在权利告知方面,应当明确法官在庭审环节的告知与释明义务,即法官不仅应向被追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向被追诉人释明认罪认罚的含义、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在听取意见方面,法官不仅应当在确保被追诉人知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还应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自愿性、量刑建议合法性审查方面,应当坚持自愿性审查同事实基础认定并重的审查标准。
其三,法官的参与方案。在现有规范及实务背景下,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主要场域仍为审判阶段。由于审前达成合意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内容对审判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使得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诉讼审判重心凸显出向审前阶段转移的趋势,法官在审判环节的诉讼角色逐渐由裁判者向审查者倾斜。然而,在简化诉讼程序特别是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省略的场合下,法官面临着庭审自愿性审查形式化的实践难题。对此,可以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预先审查。
(2)在被追诉人部分,团队梳理了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研究辩护人、值班律师权利职责和两者间的关系,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行使的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提出改革方案。
其一,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知情权方面,由于多数被追诉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且在侦查阶段可能处于被羁押状态,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应强调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获得法律帮助权方面,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为实现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全覆盖提供了契机,但法律帮助的质量仍有待提高。
其二,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有学者提出,我国是在正当程序尚未建设完成时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可能加剧控辩实力的进一步失衡(龙宗智,2020)。受此影响,实务中存在公安司法机关履职不规范、不积极的情况,损害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正当性基础。
其三,反悔权与上诉权。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反悔权,当前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第一,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是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和正当化根据(汪海燕,2020),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举措;第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是准确定罪的根本前提,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可以直接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及时纠正错误的事实认定,起到救济被追诉人不真实认罪的作用(郭松,2020);第三,反悔权的属性是被追诉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对其加以限制或者剥夺(马明亮、张宏宇,2018)。持“否定说”的学者则主要有三点理论支撑:第一,被追诉人与公权力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属于合意产物,具有合同性质,不得任意反悔,即被追诉人反悔违背其对办案机关所作的承诺,一般应当予以限制(秦宗文,2019);第二,认罪认罚制度设置初衷为提升诉讼效率,减轻司法压力,而被追诉人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违反诉讼效率原则,一旦放开则容易被被追诉人滥用以用于拖延诉讼进程等目的(廖大刚、白云飞,2015)。尤其是一审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一审裁判后,不应赋予其上诉权,有必要实行一审终审制(方俊民、胡妃华,2017);第三,影响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如果被追诉人推翻其认罪认罚供述,就意味着其放弃寻求量刑上的优惠,则可能没有动力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影响到被害人权益的实现(何静,2019)。针对上诉权,学界普遍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行使上诉权应受一定限制,即被追诉人享有的是“有条件的上诉权”(陈光中、马康,2016;熊秋红,2016)。择要而言:第一,有论者分析上诉审查适用的四种具体情形,认为在法院判决中刑罚重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提出的刑罚,以及法院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做出了有罪判决时,被追诉人所获的最终刑罚都可能超过其在签署具结书时的心理预期,此时被追诉人若选择上诉则具有上诉利益,因此应当赋予其与普通程序中相同的完整上诉权;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按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刑罚,以及法院判决的刑罚轻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经被追诉人同意的量刑建议中的刑罚时,由于法官是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内或者幅度下进行量刑,判决结果应当已经符合了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的心理预期,此时应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王洋,2019)。第二,有论者区分不同的程序,认为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不能上诉,而简易、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有权上诉,即在速裁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制(陈卫东,2016;魏晓娜,2016);第三,为了在二审阶段继续贯彻繁简分流原则,落实“疑案精审、简案速审”的要求,有论者主张应建立二元上诉制度,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在简易、普通程序中则继续适用权利型上诉。其中,裁量型上诉是指当事人只享有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但申请并不必然启动二审程序、权利型上诉则是指当事人只要满足形式要件即可提起上诉,上诉必然启动二审程序(牟绿叶,2019);第四,有论者建议参照二元上诉制度,确立权利型抗诉与裁量型抗诉相结合的二元抗诉制度,前者是传统意义上的抗诉制度,后者则是一类特殊的抗诉制度,其抗诉对象并不是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而是通过抗诉由二审法院取消一审判决的从宽量刑部分,对被告人不当行使甚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必要规制(刘远清、杨颖颖,2021)。
(3)在被害人部分,团队分析了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司法现状,探讨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合理性及可行路径。
其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试点办法》中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听取意见;2018年5月,最高法《试点通知》强调,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关系;2018年10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及2019年颁布的《指导意见》第16条到18条明确规定了被害方享有知情权和意见表达权,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并且随案移送;且被害人与被追诉人是否达成和解、调解或者获得赔偿,被视为进行从宽处罚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除此之外,2020年5月,最高检发布《监督管理办法》中再次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被害方的意见的法定职责;被害方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检察官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并出具回执。在一些特定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可公开听证。2021年3月,最高检《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方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否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等,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至此,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方合法权益作为单独单元在各项文件中列出,并可具体归纳为发表意见权、知情权和获得司法帮助权。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司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但是在制度适用的选择权、决定权等方面尚未赋予被害人足够的权利,在对其立法保障方面仍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对于被害方知情权与意见表达权单一且宽泛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推进的需要。
其二,被害人参与的合理性分析。被害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的中心,亦是被害人“不可剥夺之权利”。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将认罚限定为被追诉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并强调认罚考察的重点就是被追诉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然而,在没有被害人参与的情况下,悔罪的促成或检验无法得到保障,单纯地强调控辩合作只会催生越来越多缺乏悔意的技术性认罪认罚(闫召华,2021)。关于合作式诉讼中的被害人参与,各国基本上已在两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在强调专门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协商或合作时,必须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考虑;二是在合作式诉讼中考虑被害人利益时,必须有所节制。因此,在恢复性司法的视角下,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有正当性。
其三,被害人参与的方案路径。作为一种合作式诉讼模式,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规定被害人参与时同样需要面对来自被追诉人利益、公共利益、诉讼效率等的三重限制,因此应当结合我国实际,在关系紧张的三组利益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有学者指出,对待被害人参与问题理性的态度应该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害人参与不足或参与过度均是对该制度恢复性逻辑的扭曲和掩盖(闫召华,2021)。应当重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否采纳取决于意见是否合理;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利益和态度,但同时需要兼顾被追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能以被害人同意或满意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条件;应当重视被害人的程序参与,但也不能由此导致程序的过分拖延,妨碍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增速提效功能。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中的底线权利,并围绕信息沟通、过程记录、法律援助、申诉控告等方面建立健全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制。
2.项目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具体内容请见附件“2021大创项目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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